(2017)豫17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东丽与正阳县信隆新型材料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丽,正阳县信隆新型材料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郭东丽,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正阳县信隆新型材料建材厂,住正阳县。关于郭东丽申请执行正阳县信隆新型材料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正阳县信隆新型材料建材厂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