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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郭东丽与正阳县信隆新型材料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东丽,正阳县信隆新型材料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郭东丽,女,汉族,1971年10月1日出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正阳县信隆新型材料建材厂,住正阳县。关于郭东丽申请执行正阳县信隆新型材料建材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正阳县信隆新型材料建材厂已履行完毕,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724民初215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