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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1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罗志江、黎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罗志江,黎林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105号之一原告: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西江大桥引桥东侧铺位。法定代表人:任红兵。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风雷,广东宝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志江,男,197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黎林兴,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罗志江、黎林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2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14元(原告肇庆长临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已交纳),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蒙婉珊审 判 员  伍世强人民陪审员  区学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廖颖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