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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102民初2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和万小军;刘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万小军,刘玉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2940号之一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南路525号。负责人:臧新军,该单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养平,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玲玲,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万小军。被告刘玉红。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诉被告万小军、刘玉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万小军、刘玉红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申请撤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017元,减半收取1008.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龙 晓审 判 员  王晓英人民陪审员  魏清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贾 敏????????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