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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仕勇、孙庆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仕勇,孙庆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吴仕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孙庆传,男,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吴仕勇与被执行人孙庆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沂南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沂南民初字第290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0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鲁1321执833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付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