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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民初1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诸暨丰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台州千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暨丰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千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81民初11170号原告:诸暨丰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店口镇沥山湖村(虞家湾自然村1173号)。法定代表人:蒋锋,系公司董事长。被告:台州千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玉环市楚门镇中山村。法定代表人:林文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诸暨丰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千集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诸暨丰德阀门股份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周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应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