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502民初5559之二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芳儒、张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芳儒,张翠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5559之二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钱家店镇孔家村。法定代表人:牛占军,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丰绍军,男,1974年出生,信用社职工,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恒宇,男,1994年出生,满族,该信用社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李芳儒,男,1968年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申请人:张翠平,女,1968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诉被告李芳儒、张翠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做出(2017)内0502民初5559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李芳儒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帐户内存款**元。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李芳儒、张翠平已偿还所欠原告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全部借款的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芳儒冻结在通辽市科尔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孔家信用社×××帐户内存款**元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东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 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