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1802民初4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菘全与林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菘全,林春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4311号原告:张菘全,男,1973年7月2日出生,台湾居民,住台湾高雄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聪,广东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春和,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清远市人,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张菘全与被告林春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张菘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菘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刘 德审判员 杨向晖审判员 黄绮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智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