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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某、马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某,马某,刘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657号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平舆县挚地大道中段。法定代表人熊纪平,该单位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安学东,该单位工作人员。被告李某,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马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刘某,男,汉族,居民,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某、李某、马某、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马某、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某、马某、刘某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李某、马某、刘某的起诉。审判员  刘艾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