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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计晓春与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计晓春,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521号申请执行人:计晓春,男,汉族,生于1956年5月16日。被执行人: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大柳树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790564272k。法定代表人:姚乃乾,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计晓春与十堰创凯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案现已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7)鄂0381民初6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徐建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韵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