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6执5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田禄明与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禄明,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16执5053号申请执行人:田禄明,男,1966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街道成白路99号(阳光地中海)。法定代表人:曾恒,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田禄明与被执行人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双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劳人仲委裁字(2017)第9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四川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没有履行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田禄明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15882.28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禄明现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已按和解协议履行部分应当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江德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茄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