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9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瑞元与丁中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丁某某,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961号之一原告:余某某,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学宏(特别授权),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玲(特别授权),泰兴市黄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男,汉族。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许某,总经理。��托诉讼代理人:龚铂原(特别授权),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某与被告丁某某、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启发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余某某承担(已缴)。审 判 员 宋 炳 忠人民陪审员 丁 玉 青人民陪审员 丁���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