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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刑初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瞿世军故意伤害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世军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81刑初1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瞿世军,男,土家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来凤县。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6日被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刑期从2011年5月10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2012年6月2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2015年10月被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至2020年8月9日止)。现系湖南省赤山监狱四监区一分监区在押服刑人员。沅江市人民检察院以沅检执检刑诉(20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世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沅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俊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世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3日7时许,湖南省赤山监狱四监区部分服刑人员在监区半成品车间吃早饭,服刑人员自行从饭桶里打饭。被告人瞿世军准备从饭桶里拿饭瓢时,同监服刑人员尹某也去拿饭瓢,尹某先拿到饭瓢打好饭后转身欲离开,被告人瞿世军讲了句“还要抢不”,尹某扭头回了句“抢了又怎样”后就往包头机旁边的铁架走,被告人瞿世军上前用手猛推尹某腰背部,致尹某头面部撞到铁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尹某系钝性外力致鼻骨骨折,上颌骨多处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瞿世军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瞿世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湖南省赤山监狱的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狱内案件立案表、狱内案件结案报告表等书证材料,证人刘某某、舒某、黄某某、颜某某、王某、高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瞿世军的基本情况表,被害人尹某的陈述,被告人瞿世军的供述,益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文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2012)芙刑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益法刑执字第906号刑事裁定书,案件和解协议书、被害人出具的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申请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瞿世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瞿世军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瞿世军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瞿世军于2015年10月被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又犯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被告人瞿世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瞿世军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瞿世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与原判余刑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五日,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9月5日起至2021年11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大为审 判 员  张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海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夏 双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原判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