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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民终3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杨秋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杨秋菊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民终3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文昌大道与武夷大街交叉口沃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12605358W。负责人:吕红伟,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男,1969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系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秋菊,女,1970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章亮,河南本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秋菊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2民初119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张晓东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李慧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