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4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与文光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文光平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川0124民初4547号 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红光镇宋家林。 法定代表人:文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成荣、王石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光平,男,汉族,1991年3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茂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文光平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解,原被告案外处理了相关纠纷。原告成都聚锦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法律规定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徐晓莉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曾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