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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中亮与被告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亮,杨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2207号原告:李中亮,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南新路***号*幢*单元*楼*号。被告:杨奎,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民乐街*号*幢*单元*楼*号。原告李中亮与被告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在本月底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中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中亮负担。审判员  李光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凤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