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中亮与被告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亮,杨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2207号原告:李中亮,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南新路***号*幢*单元*楼*号。被告:杨奎,男,汉族,1968年1月12日出生,住南充市高坪区民乐街*号*幢*单元*楼*号。原告李中亮与被告杨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承诺在本月底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李中亮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李中亮负担。审判员 李光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凤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