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行审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城大队与徐州市云龙区惠民教育实验幼儿园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城大队,徐州市云龙区惠民教育实验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303行审42号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城大队。被申请执行人:徐州市云龙区惠民教育实验幼儿园。上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上述被申请执行人消防行政处罚一案,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新城大队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王海斌人民陪审员 张 惠人民陪审员 冷旭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仝馨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