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02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桂云申请被执行人王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桂云,王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2执322号申请执行人郑桂云。被执行人王臣。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桂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为2.015万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福一审 判 员 李 明代理审判员 郝天悦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