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10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朱兴根与朱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根,朱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465号原告朱兴根,男,汉族,1952年11月1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朱金星,男,汉族,1963年9月6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根与被告朱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兴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朱兴根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