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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10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朱兴根与朱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兴根,朱金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10465号原告朱兴根,男,汉族,1952年11月13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被告朱金星,男,汉族,1963年9月6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兴根与被告朱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兴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兴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朱兴根负担。审判员  陆菊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