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王安遵、余爱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安遵,余爱华,奚露露,王某,王保存,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王安遵,男,195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余爱华,女,195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奚露露,女,199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巨野县。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王保存,男,198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被执行人: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住址巨野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宾,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安遵、余爱华、奚露露、王某与被执行人陈洪举、巨野县志远储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4)黄民初字第743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案款260000.00元。本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4)黄民初字第743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同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