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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4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440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与孙锋、张艳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孙锋,张艳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4民初440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解放中路699号。负责人:陈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茂东,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海忠,该行员工。被告:孙锋,男,198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张艳宏,女,1987年6月16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与被告孙锋、张艳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5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300元,合计320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沈 健人民陪审员  陆建英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