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3民初3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杨小云与俎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云,俎冠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783民初3664号原告:杨小云,女,1982年7月2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国,山东圣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俎冠利,男,194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寿光市。原告杨小云与被告俎冠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云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俎冠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小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俎冠利返还杨小云借款642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俎冠利承担。事实和理由:俎冠利自2014年起分七次向杨小云借款75000元,并出具借条7份。后经杨小云多次催要,至今俎冠利尚欠杨小云借款64200元拒不归还。俎冠利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3日至2016年7月12日,俎冠利分多次向杨小云借款共计79000元,并出欠款证明条七份。经催要,俎冠利返还24800元,至今尚欠542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证明条及当事人的陈述记录在案为证。本院认为:杨小云与俎冠利之间的借贷行为合法有效。俎冠利借款未全额返还,应负清偿责任。杨小云要求俎冠利返还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俎冠利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等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规定,判决如下:俎冠利返还杨小云借款本64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03元,申请费662元,合计1365元,由俎冠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文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金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