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3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刘国强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393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刘国强,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巿西工区。上诉人刘国强因诉任秀琴、刘艳莉一案,不服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2017)豫0302民初72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刘国强上诉请求:1、要求撤销(1991)老民判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和(1992)洛法民二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2、改判洛阳巿老城区三复街15号临街的一、二层楼所有权归起诉人所有。3、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刘艳莉系同胞兄妹关系,与被上诉人任秀琴系母子关系。上诉人的袓父刘子白(于1976年亡故)与袓母董清芳(于2000年亡故)遗留有洛阳巿老城区三复街15号宅院一套。上诉人的父亲刘统善于1982年亡故。上诉人认为该房产临街的一、二层楼所有权应该归上诉人所有。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法律关系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改判。本院认为,本案上诉人刘国强所诉任秀琴、刘艳莉请求已经(1991)老民判字第47号民事判决和(1992)洛法民二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作出处理,现其再行起诉,显属重复诉讼,原审裁定对其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刘国强的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翟 涛审判员 胡豫勇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