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执354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冯伦发与被执行人管思明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伦发,管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35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冯伦发,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管思明,女,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伦发与被执行人管思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以(201)皖1802执35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管思明名下皖B-XXX**小汽车一辆;现双方当事人在本院的主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再行查封已无必要。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管思明名下皖B-XXX**小汽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长冯龙宝审判员 魏敬东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枫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