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1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1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113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被执行人:钟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钟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2执1137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刘某某、钟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