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熊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熊秋梅,肖朝阳,曹清华,熊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466820负责人何彬,行长被执行人熊秋梅,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肖朝阳,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系熊秋梅丈夫,被执行人曹清华,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熊仕武,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熊秋梅,肖朝阳,曹清华,熊仕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字第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