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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执第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熊秋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熊秋梅,肖朝阳,曹清华,熊仕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第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6466820负责人何彬,行长被执行人熊秋梅,女,1970年7月7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肖朝阳,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系熊秋梅丈夫,被执行人曹清华,男,195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被执行人熊仕武,男,196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与熊秋梅,肖朝阳,曹清华,熊仕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2016)鄂1121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121民初字第9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戴梦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