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02民初2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钟添印与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善德轩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添印,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善德轩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02民初2267号原告:钟添印,男,1993年9月2日出生,畲族,福建省安溪县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被告: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福建省漳州市南靖县东大路*号御苑温泉酒店附属楼。法定代表人:蔡淑燕。被告:四川善德轩药业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腾飞路*号***号。法定代表人:车春燕。原告钟添印与被告福建本草春石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善德轩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添印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钟添印负担。审判员 刘 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