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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621执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李廷真、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廷真,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621执472号申请执行人李廷真,女,1954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毛树帅。申请执行人李廷真与被执行人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豫062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告鹤壁市同力橡胶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廷真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自2014年9月13日至2017年9月13日之间的利息10.8万元。逾期利息按利率1分5厘计付,款清息止。本案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车辆信息及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民初256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朱绍新审判员  李樟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京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