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2民初6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孙敬慈与王相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敬慈,王相波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22民初607号原告:孙敬慈,男,1974年8月24日生,汉族,客运经营者,住所地辉南县辉南镇复兴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新敏,吉林郭新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相波,男,1972年6月29日生,汉族,司机,住所地靖宇县靖宇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崔莉君,靖宇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孙敬慈与被告王相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孙敬慈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告王相波之妻名下的房产、工资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相波之妻牟红秀所有的位于靖宇大街彩印厂住宅楼3单元102室,产权证号为00023498.二、冻结牟红秀在吉林靖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道湖支行的工资款5万元。三、查封葛佳东提供担保的位于靖宇县化工路,面积为112平方米,产权证号为00013569的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