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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05执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保214号申请保全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住安徽省铜陵市长江西路41号,机构代码:91340700851122153C被保全人:王思通,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49岁,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北埂村六组05号被保全人:张小香,女,1967年10月10日出生,49岁,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横塘行政村泉塘组34号。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市分行与王思通、张小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皖0705民初3541号民事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价值4700000.00元的财产,期限为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江山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