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园0591民初7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7439王诗云与覃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诗云,覃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园0591民初7439号原告:王诗云,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被告:覃江,男,1978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来宾市原告王诗云诉被告覃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王诗云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诗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诗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6元,由原告王诗云负担。审 判 员 邵婷婷人民陪审员 钱建和人民陪审员 吴素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施 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