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苏淑华与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淑华,李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1民初1104号原告:苏淑华,女,1952年6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被告:李泽,男,1960年6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容县。原告苏淑华诉被告李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苏淑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其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淑华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苏淑华负担。审判员 梁旺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覃湘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