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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7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肖春选、张虹与新疆福瑞嘉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春选,张虹,新疆福瑞嘉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7204号原告:肖春选,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原告:张虹,女,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委托代理人:徐珍,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福瑞嘉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吴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肖春选、张虹与被告新疆福瑞嘉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原告肖春选、张虹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肖春选、张虹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8.53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莉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