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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521刑初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钟城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城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521刑初410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城清,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海丰县人,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海丰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25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同年7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被海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海丰县看守所。海丰县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刑诉[2017]4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城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继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城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钟城清和汤箭存(另案处理)在海丰县神州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号牌为粤N×××××号的别克牌小汽车。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钟城清和汤箭存驾驶租来的该辆别克牌小汽车来到海丰县附城镇二环南路大百合酒家对面路边,由被告人钟城清在该辆别克牌小汽车上望风,汤箭存下车动手用随身携带的盗车工具将蒋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缤智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30000元)盗走。作案后,汤箭存驾驶盗得的该辆红色缤智牌小汽车往陆丰市销赃,被告人钟城清则驾驶该辆别克牌小汽车离开现场。同日10时许,汤箭存分给被告人钟城清销赃款人民币10000元。2017年1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钟城清和汤箭存驾驶汤箭存所有的号牌为粤N×××××号的飞度牌小汽车来到海丰县公平镇新兰安旅社楼下路边,采用上述手段,将陈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缤智牌小汽车(价值人民币132000元)盗走。作案后,汤箭存驾驶盗得的该辆白色缤智牌小汽车往陆丰市销赃,被告人钟城清则驾驶该辆飞度牌小汽车离开现场。同日10时许,汤箭存分给被告人钟城清销赃款人民币5000元。2017年2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钟城清和汤箭存驾驶粤N×××××号飞度牌小汽车来到海丰县公平镇新围南区六街23号门前巷子时被公安机关盘查,被告人钟城清和汤箭存见状弃车分头逃跑,汤箭存在逃跑过程中用拳头殴打对其实施抓捕的海丰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协警张某2,随后汤箭存和被告人钟城清均逃离现场。公安机关随后对该现场进行勘验,提取了粤N×××××号飞度牌小汽车1辆,并在该小汽车上提取指印5枚、粤L×××××车牌1副、黑色袋1个、汽车解码电脑1部、螺丝刀2支、钳子1支、遥控器3个、剪刀1支、黑色鸭舌帽2顶、口罩2个等物品。2017年4月13日下午,海丰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六中队民警在海丰县公平镇陆河路口一民房将被告人钟城清抓获,现场缴获被告人钟城清的神州租车结算单1份、号码为131××××9569的手机1部。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钟城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钟城清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钟城清七年六个月以上九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城清的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城清在开庭审理过程时无异议,并有现场、物证、指认现场照片以及《扣押清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租车合同》《机动车登记信息表》《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材料等物证、书证,被害人蒋某、陈某的陈述,证人张某1、张某2、林某的证言,被告人钟城清的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手印鉴定书》《机动车检验报告》《法医学活体检验意见书》,海丰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价格认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城清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62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城清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钟城清曾因2次犯盗窃罪被判过刑,属有犯罪前科,应予严惩,但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城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3日起至2024年10月1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捷辉审判员  王春林审判员  刘如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文就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