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豫0325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建坤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刘建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豫0325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法定代表人:赵建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俊波,男,汉族,1987年2月6日出生,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刘建坤,男,汉族,1974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嵩县。本院在执行嵩县涌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刘建坤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回标的款8000元,对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嵩县人民法院(2013)嵩民金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世敏人民陪审员 平伊娜人民陪审员 张笑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奕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