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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6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立望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望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26刑初46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立望,男,1977年3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宁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宁海县。1994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招摇撞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6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05年9月14日刑满释放;2008年10月20日因殴打他人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9月19日因非法携带管制刀具被宁海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1月28日被宁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8月18日由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宁海县看守所。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7〕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立望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葵葵,被告人王立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7日23时50分许,被告人王立望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浙K×××××小型轿车途经宁海县桃源街道新桥路与兴工三路交叉口处时,被宁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检查。民警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被告人王立望有酒后驾驶嫌疑,遂将其带至宁海县第一医院抽取血样。经宁波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立望的血样检出乙醇成分,且浓度为14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2016年11月28日,被告人王立望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立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薛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视频,理化检验鉴定报告,驾驶证查询结果,行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表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立望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立望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立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现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8日起至2017年10月9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小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葛海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