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02民初2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高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高淑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02民初2419号原告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抚北西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563807019M。法定代表人:孔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高淑娟,女,1981年3月8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抚州市荣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