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5民初2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姜建凤与苏州市怡养护理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建凤,苏州市怡养护理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5民初2292号原告:姜建凤。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巍,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时英婷,江苏尚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怡养护理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渔洋街7号。法定代表人:朱国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瑜洁,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红燕,江苏新天伦(吴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建凤与被告苏州市怡养护理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解决本案纠纷,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建凤撤诉。案件受理费4398元,减半收取219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揭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叶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