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27执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加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潘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27执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首市乾州世纪大道一号。被执行人潘加华,男,土家族,湖南省永顺县人。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潘加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执行。作为本案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永顺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3127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潘加华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中心支公司赔偿款为93405元。经查,被执行人潘加华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顺县人民法院(2016)湘3127民初4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向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陈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