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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5执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戴素梅、朱建宝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素梅,朱建宝,三明弘惠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5执544号申请执行人:戴素梅,女,196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申请执行人:朱建宝,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大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漂,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执行人:三明弘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赤岩山路29号。法定代表人:孙惠强,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素梅、朱建宝与被执行人三明弘惠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惠置业)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弘惠置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弘惠置业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弘惠置业未履行义务。2017年2月8日,本院将弘惠置业纳入失信人员名单。2017年2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查询了弘惠置业的财产情况,其在中国建设银行大田支行的帐户中有10600元,但已被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冻结。2017年3月8日,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查封了弘惠置业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赤岩山路29号的10个车位,但该车位已被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首封。因该案系系列案件,2017年5月4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该案并入(2017)闽0425执149号一并执行,并查封了弘惠置业所有的位于大田县均溪镇赤岩山路29号的20个车位,该车位也已被厦门市思明区法院首封。2017年5月5日,弘惠置业向本院申报了财产,但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29日,本院再次通过网络查询了弘惠置业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30日,本院约谈了申请人,告知其执行情况,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三明弘惠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乐庆才审判员  李勤模审判员  林华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晓颖附主要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