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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3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邹金员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邹金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3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组织机构代码:66978507-3,住所地鹰潭市月湖区西湖路1号。负责人李力群,行长。委托代理人沈杰,男,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委托代理人许雪梅,女,198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被执行人邹金员,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与被执行人邹金员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邹金员未履行该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邹金员偿还信用卡透支借款本金94901.1元、利息12323.16元、费用15078.85元,共计人民币122303.11元(利息计算至2016年7月25日,2016年7月26日始按未归还本金的日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746元。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为1775.74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邹金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鹰潭市分行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邹金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0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丽琴审 判 员  张 芹审 判 员  余腾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