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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执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钟祝伍、王燕琼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627号移送执行人:本院行政庭。被执行人:钟祝伍,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执行人:王燕琼,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与钟祝伍、王燕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闽0481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3395元,由钟祝伍、王燕琼承担。因钟祝伍、王燕琼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行政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钟祝伍、王燕琼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钟祝伍、王燕琼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安支行申请强制执行钟祝伍、王燕琼信用卡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6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韶勇审判员  许军龙审判员  肖 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慧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