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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游永宾与贾鹏、黄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永宾,贾鹏,黄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510号原告游永宾,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贾鹏,男,住西平县。被告黄帅,男,西平县新洪路黄庄黄帅肉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永宾与被告贾鹏、黄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解决已归还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鹏、黄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永宾撤回对被告贾鹏、黄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