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1民初25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游永宾与贾鹏、黄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永宾,贾鹏,黄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2510号原告游永宾,男,198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贾鹏,男,住西平县。被告黄帅,男,西平县新洪路黄庄黄帅肉店。本院在审理原告游永宾与被告贾鹏、黄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解决已归还为由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贾鹏、黄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游永宾撤回对被告贾鹏、黄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翟力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 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