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民特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彭正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彭正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521民特10号申请人:彭正涛,男,197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彭正涛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彭正涛称:申请人彭正涛与被申请人彭元康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一人独居于宜宾市宜宾县,2011年10月从居住地出走,至今未归。家人、单位获悉后,多方寻找未见踪影。申请人于2012年1月27日到宜宾县公安局柏溪镇派出所报案登记,经四处查找,至今没有任何消息。被申请人的单位是宜宾市农业机械研究所,被申请人的退休金也存放在该单位,至今没有人领取。现被申请人下落不明满四年。故请求依法宣告彭元康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彭元康,男,1947年5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原住宜宾县,系申请人彭正涛的父亲。2011年10月,彭元康从自己居住地(宜宾县)家中出走,至今失去联系。2012年1月27日,申请人彭正涛向宜宾县公安局柏溪镇派出所报案称彭元康失去联系,经该所和申请人彭正涛多方寻找彭元康无果。彭元康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彭正涛申请宣告彭元康死亡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6年8月25日在《四川法制报》发出寻找彭元康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彭元康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彭元康下落不明已满四年,本院发出寻人公告期满后,仍然没有被申请人彭元康的下落,申请人彭正涛作为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彭元康死亡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元康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尹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何保均书 记 员 何 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