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光明与九台市李家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明,九台市李家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王光明,男,汉族,住九台区。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明与被执行人九台市李家煤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标的:6,16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来院,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吉0113民初12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钱 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