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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陕西民盛建设有限公司与张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民盛建设有限公司,张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27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民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梓斌,系该经理。被执行人:张睿,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民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案件款70000元,并承担执行费950元,现已给付57960元,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予以放弃,故应终结(2016)陕0125民初2812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125民初2812号民事调解书之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戴超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