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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2民初5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张铁成与沈阳市排水处第二维修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成,沈阳市排水处第二维修队

案由

物件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5365号原告:张铁成,男,1956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刘建伟,沈阳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阳市排水处第二维修队,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号。负责人:张健。原告张铁成诉被告沈阳市排水处第二维修队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铁成承担。审判员  李秋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安 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