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5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与王超、罗雪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王超,罗雪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746号原告: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县委家属房,注册号510525600179128。经营者:许国,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宋君,男,系该服务部工作人员。被告:王超,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雪,女,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与被告王超、罗雪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王超、罗雪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撤诉。审判员 袁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