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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25民初2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与王超、罗雪行纪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王超,罗雪

案由

行纪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5民初2746号原告: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经营场所:古蔺县古蔺镇金兰大道县委家属房,注册号510525600179128。经营者:许国,男,1982年6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古蔺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宋君,男,系该服务部工作人员。被告:王超,男,198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被告:罗雪,女,199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原告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与被告王超、罗雪行纪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于2017年8月25日以被告王超、罗雪已经主动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古蔺县古蔺镇郎网中介服务部撤诉。审判员  袁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