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29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游久时代(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2917-2号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8号2号楼9层905号。法定代表人:童之磊,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雒艳宾,男,1986年1月3日出生,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公司宿舍。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荻,女,1986年6月30日出生,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公司宿舍。被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A-0017房间。法定代表人:党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超,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蒲丽,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游龙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37元,由原告中文在线数字出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高 翡审 判 员 刘世红人民陪审员 袭菊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