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02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傅云英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傅云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02执2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住所地:吉安市井冈山大道63号。被执行人傅云英,女.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傅云英信用卡纠纷一案,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2016)赣08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公司等财产情况,因短时间内无法执行完毕,本案执行标的13.596749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802民初13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执行的款项,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春审判员 陈治民审判员 帅智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长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