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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执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倪某某、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倪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478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朱雀路中段1号。负责人胡某某,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倪某某,男,198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倪某某,男,196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倪某某、倪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碑民初字第0330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倪某某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某某路1969号5号第5幢2单元9层20901号房屋。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该房屋过户、变更及买卖等相关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温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立平 来自